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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乙类乙管”绝不是放任不管!防控措施有哪些变化?专家解读

21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2-12-30

作 者丨尤方明

编 辑丨李博



12月26日晚,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《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“乙类乙管”的总体方案》,明确从2023年1月8日起,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“乙类甲管”调整为“乙类乙管”。


12月27日,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,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介绍称,根据传染病的暴发、流行、危害情况,法定传染病在我国分为甲、乙、丙三类。现行的法定传染病一共是40种,其中甲类2种,乙类27种,丙类11种。在乙类传染病中,对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肺炭疽实行“乙类甲管”。


2020年1月,基于当时对新冠病毒感染的病原、流行病学特征、临床特征等认识,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,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,实施“乙类甲管”。当前根据新冠病毒变异情况和疫情形势的变化,将新冠病毒感染从“乙类甲管”调整到“乙类乙管”。


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李斌强调,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“乙类乙管”后,绝不是放任不管,绝不意味着所有防控措施的退出,而是要继续强化管理、强化服务、强化保障。



常继乐进而就防控措施的变化进行了具体介绍。


第一,在传染源发现方面,“乙类甲管”时,主要是通过风险职业人群“应检尽检”、风险区域的全员核酸筛查等方式来发现感染者。实施“乙类乙管”以后,主要是通过医疗机构就诊、居民自我健康监测、重点人群检测等方式来发现感染者。常继乐强调,各地要保证社区保留足够数量的便民核酸检测点,保证零售药店、网络销售电商有充足的抗原检测试剂,来满足居民的检测需求。


第二,在传染源管理方面,“乙类甲管”时,对发现的感染者和未排除的疑似病例实行隔离治疗措施,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观察。实施“乙类乙管”以后,对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病例采取居家健康管理。


第三,在社会面防控方面,从“乙类甲管”调整为“乙类乙管”以后,社会面的防控措施更多集中在重点场所、重点机构、重点人群,取消或者减少对其他场所机构和人员活动的限制,尽量减少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。例如,除了养老院、社会福利院等特殊机构,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,不再对跨区域的流动开展落地检,不再对外溢风险人员开展跨区域协查,不再划定高风险、低风险区,也不再采取高风险区“足不出户、上门服务”等风险管控措施。


第四,在国境卫生检疫方面,实行“乙类乙管”以后,对入境人员不再实施闭环转运、集中隔离等措施。来华人员按照海关要求,填写健康申明卡,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人员可以直接进入到社会面,对入境的物品不再采取预防性消毒,对进口冷链食品也不再进行抽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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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编辑 林海铭 实习生梅乐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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